【每日一学】《民法典》法律素养日日新 第二十一期

  新闻资讯     |      2024-04-26 08:29

  【每日一学】《民法典》法律素养日日新 第二十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BOB半岛,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并规定了其法定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代理责任。

  案例:小王是一名患有严重智力障碍的成年人,由于疾病的影响,他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一天,小王在街头流浪时被一家商店老板误认为是正常成年人,并向他推销了一款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由于小王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他糊里糊涂地签下了购买合同。然而,小王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认为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商店老板退货退款。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作为患有严重智力障碍的成年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订购买合同。商店老板在未经核实小王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他签订购买合同,是存在过错的。

  小王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小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可以要求商店老板退货退款,以维护小王的合法权益。同时,商店老板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确保在今后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时,我们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尊重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我们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